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其法定检验包括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两种。
一、适用范围
特检院目前只受理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制造、改造、重大修理的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的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
A. 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中进行。监检在是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市特检院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
1.制造监检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负责,并由市特检院对其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且取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方可出厂。
2.安装监检(医用氧舱、车用气瓶)
医用氧舱安装过程须实施安装监检,未经安装监检或者安装监检不合格的氧舱不得投入使用;
车用气瓶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向市特检院申报车用气瓶的安装监检,未经安装监检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交付充装和使用。
3.改造与重大修理监检
压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者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并且需要进行耐压试验的改造;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壳体对接接头的补焊或者粘接,并且需要重新进行焊后热处理或者耐压试验的重大修理。
B. 定期检验
1.固定式压力容器及氧舱的定期检验,是指市特检院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设备停机时,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及《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4-2015)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及氧舱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2.使用单位应在压力容器法定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市特检院申报定期检验。
3.固定式金属压力容器一般应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一般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判定如下: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4.固定式非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的,一般每3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2级的,一般每2年检验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应当监控使用,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
4)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不得继续在当前介质下使用;如果用于其他适合的腐蚀性介质时,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但是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
5)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5.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周期为每3年至少进行1次,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新建氧舱(含氧舱改造、移装)在投入使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2)在经过第3个检验周期后(第1年首次定期检验后,又进行了2次定期检验),电气系统如果未进行过改造的,定期检验周期改为1年一次;电气系统如果进行过改造的,仍照投入使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然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定期检验,经过第3个检验周期后, 经过第3个检验周期后,定期检验周期改为1年一次;
3)氧舱停用后重新启用,按照定期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定期检验周期自本次检验开始计算;
4)在定期检验中对影响安全的重大因素有怀疑以及使用单位未按照《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应当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